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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因储户存款遭盗取被判赔偿

2008-3-10 7:40:00 来源: 大河网-大河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王玮皓

  本报讯 存单不知何时丢失,挂失时被银行告知存款早被人取走,储户无奈将银行告上法庭。3月8日,记者从唐河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因信用社违反规定办理存取款业务,法院一审判决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鑫分社承担70%的责任,支付原告存款5708.50元,原告承担30%的损失。

  2006年4月4日,安女士到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鑫分社存款,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没有查验原告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仅凭原告填写的姓名便为其办理了存款手续,并出具了金额为8155元存期一年的定期存单,支取方式为凭单支取。2006年9月1日,安女士发现该存单丢失,遂于9月2日到被告处申请挂失,被告知该存款及利息已被人持存单及身份证支取。

  原告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审查不严,支取程序不合法,要求被告承担责任遭到拒绝。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办个人存款账户。

  本案中的被告在原告存款时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让原告出示本人身份证,致使原告存款单丢失,他人持假证件冒领存款,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为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储户存单保管不善,没有及时发现和挂失,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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