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周贤忠
核心提示
一个擦玻璃,一个安空调,结果双双坠楼身亡。但他们的赔偿结果却截然不同,只因一个是承揽关系,一个是雇佣关系。雇佣和承揽究竟存在怎样的区别,本期《法官说法》,为你打开问号。
擦玻璃坠楼身亡
定性承揽赔近2万
2006年8月29日,徐某在西塔劳务市场雇佣金某等三人为其住房打扫卫生,包括擦玻璃,每人工钱为30元。徐某一再叮嘱保洁工人要注意安全,可是意外还是发生了。金某在开始工作十多分钟后,就从11楼掉到4楼缓步台上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金某家属认为,金某受雇擦窗户发生意外,理应由雇主担责。金某家属要求徐某赔偿24万余元。
徐某辩称:“我是保洁服务的接受者,属于定作方,金某是保洁工作的提供者,属于承揽人,我们之间应是承揽关系,我没有赔偿的义务。而且我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多次提醒他们注意安全,危险的地方可以不打扫。但是金某对此提醒置之不理,结果意外坠楼,是她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致,应自担责任。”
和平区法院认为:金某到徐某家进行一次性保洁服务,而后由徐某一次性支付每人报酬30元,徐某并不干涉金某等人的工作程序,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徐某只是检验其劳动成果,并不能获取更多的利益,而且金某是自己提供劳动工具,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徐某虽尽一定的提醒义务,但应承担未尽安全保证的责任,应对金某的死亡进行相应的赔偿,法院判决徐某赔偿金某18292.2元。
[法官点评]和平区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齐连中:本案最终以承揽关系定性,因定为承揽关系更切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切合实际。金某只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由徐某支付一定的报酬,双方没有人身依附关系。让徐某完全承担金某坠楼死亡的责任也是不公平的,30元的报酬与超十万元的赔偿金是不对等的。因此,徐某仅仅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安空调坠楼身亡
定性雇佣赔23万
2007年6月27日,崔某在给一个家庭安装空调时不小心坠楼身亡。崔某生前受雇于万某,万某为此次工程的主要负责人,而工程的发包方是沈阳某商贸公司。崔某家属认为,万某和商贸公司应对崔某的死亡负责,要求赔偿23万余元。
万某辩称:“人是我雇的,我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崔某没有系安全带,如果按照操作规程,系了安全带,人不可能掉下去。”
商贸公司辩称:“崔某不是受雇于我公司,我公司已经在2006年8月8日将这项业务承包给万某,由他来经营空调安装的事宜,崔某的死亡与我公司没有关系。”
和平区法院认为:崔某是万某雇佣的工人,与万某系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崔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万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作为经营范围包含有空调安装的商贸公司,将有关安装服务业务又发包给个人,对相应的资质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这种资质不仅应指有能力完成一定的安装服务,还应包括有实力对有关事故进行处理和承担赔偿责任,故商贸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万某赔偿崔某23万余元,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和平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陈锐:本案被定为雇佣关系,因为崔某是受雇工作,其行为受雇主的支配和约束,所产生的利益也直接归于雇主,所以由雇主万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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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雇佣和承揽?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洁工、修理工、保姆越来越多地走进了居民的生活,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也有增多的趋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对有关“雇主”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人员发生的案件全部包容,而对一些家庭生活使用人员发生的案件却有些无能为力。家政服务是雇佣还是承揽,双方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歧很大。如果定为承揽关系,那么定作人不负赔偿责任,而如果定雇佣关系,雇主则要负全部赔偿责任。
如何对两者进行区分呢?雇佣关系应体现在雇工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雇员能为雇主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承揽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承揽人只是按照定作人的标准来完成一定的工作,而不需要接受来自定作人具体的支配、指示。
上述两个案例,如果保洁工是受家政公司委派而发生意外,对家政公司来说就是雇佣关系,由家政公司赔偿。所以房主为避免纠纷,在找人做家政服务时,最好通过正规的、劳务派出的家政公司。而安装工如果只是街头打工人员,而被房主叫去安装空调,对房主来说不易定为雇佣关系,但房主对选任行为有过失,应负事故的一定责任。